(二)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严格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矿山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
《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切实提升我省矿山本质安全水平,以高水平矿山安全保障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第774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以下措施。
(一)严格矿山和尾矿库准入。新建和改扩建后煤矿产能不得低于30万吨/年。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各地应严格实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参与新建非煤矿山联合选址制度。新设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新建建筑石料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方式。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严禁新建“头顶库”和“头顶库”加高扩容。除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以外,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全省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